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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mengsgwh/2021-0000061  发布机构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文  号  临地管发〔2021〕3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设立办法的通知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设立办法的通知

2021-09-10   作者: 点击数:  

临地管发〔2021〕3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设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设立办法


为加强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执法监督网络,扩大社会参与度,建立社会共建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事项的批复》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蒙山和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紧紧围绕“蒙山大保护”工作目标,提高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参与度,加大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保护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建立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保障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社会监督意见落实制度,为沂蒙山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社会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聘任,义务对沂蒙山区域生态资源保护进行宣传、对世界地质公园的评估建言献策,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对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1.聘任范围: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户外运动爱好者、离退休干部等关心关爱蒙山的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2.选聘条件: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监督意识,关心和支持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事业;

(2)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3)遵纪守法,廉洁奉献,品行端正,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自愿为蒙山和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监督管理尽义务,服从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业务指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聘任程序:社会监督员聘任工作,具体由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实施,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自荐、邀请:推荐由各县园区保护督查服务中心实施,自荐以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邀请由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组织实施;

(2)审查人选: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对推荐、自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聘人选;

(3)人员聘任:对拟聘人员,择优选择30-50名,由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颁发蒙山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聘书及社会监督员监督卡。

4.聘用期限:社会监督员聘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收回聘书和监督卡。

(二)社会监督员权利、义务

社会监督员应当在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的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并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聘用期内持社会监督员监督卡即可进入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景区范围内开展活动。

2.学习、宣传、贯彻沂蒙山生态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熟识生态资源保护和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相关知识。

3.协助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及时了解所在地生态资源动态,配合做好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评估及蒙山生态资源普查工作。

4.收集沂蒙山区域内生态资源问题,转呈群众的意见、建议或有关投诉,并及时向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报告。

5.监督沂蒙山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违法或不当执法的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6.按时参加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完成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和规定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不得从事有损于社会监督员形象或与社会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社会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四)社会监督员意见处理规则

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1.社会监督员收集的生态资源问题;转呈群众的意见、建议或有关投诉;监督发现的执法中的违法现象及对评估的意见建议直接向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提出;

2.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收到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后,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处理。对于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线索移交函》,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限期调查处置。

3.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线索移交函》之日起三个月后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四)社会监督员聘期内调整、解聘规则

1.动态调整: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监督员监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解聘规则: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聘任证书及监督卡:

(1)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社会监督员义务的;

(3)违法行使社会监督权的,或者利用社会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5)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或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3.主动辞聘: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本人向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聘任证书及监督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联系,组织开展执法监督业务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并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依法纠正的,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积极推进蒙山及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社会监督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对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提出的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落实,对不配合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及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报市蒙山管委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开展综合评价。社会监督员应实施正当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不可主观臆断。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要对社会监督员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社会监督员违法监督、以权谋私等情况,要按照工作规则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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